江西实施最新、最严苛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月1日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它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考核评价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政府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将“省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虐丛路⒉几魃枨氖腥嗣裾诘亟ǔ汕笃肪持柿颗琶榭?rdquo;这一有效的实际做法,写进法条予以明确。
在预防和解决市县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方面,《条例》明确了“约谈和区域限批”的监督制度。规定: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庞Φ被嵬泄夭棵旁继父玫厍嗣裾饕涸鹑瞬⒃萃I笈玫厍略鲋氐愦笃廴疚锱欧抛芰康慕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趴梢允凳┕遗贫桨?,责成所在地环境?;ぶ鞴懿棵畔奁诓榇蛘哒摹9遗贫桨烨榭鲇Φ毕蛏缁峁?。
此外,《条例》还大大提高了违法行为的??钍?。根据规定,有三种行为之一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业、关闭。